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救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救字第1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救字第152號聲請人 鄭有惠 相對人 尤瑞豐
王津菁
劉宗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57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請求相對人損害賠償事件,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有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化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可考,堪認聲請人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依其聲請之內容,本件聲請人尚非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自應准許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秉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9月23日
書記官黃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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