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7年簡字第3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簡字第35號原告 洪嘉鴻 被告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28日裁定命其依法於收受送達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6月15日由原告本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本院卷第41頁)。查原告迄至107年7月9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在卷可參(本院卷第45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7月16日
書記官周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