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9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931號原告 何昆懋 被告文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碧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玖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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