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智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智易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智易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華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明華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翁偉玲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