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簡附民字第2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簡附民字第286號原告 張志正 被告 余丞恩
余丞恩之父余丞恩之母上列被告因本院104年度簡字第4866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甲、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民事起訴申請狀所載。
乙、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余丞恩涉犯詐欺罪一案,業據檢察官撤回起訴(104年度聲撤字第23號),有該撤回起訴書附卷可稽,是本案已無刑事訴訟繫屬於本院,依前開說明,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失所附麗,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王偉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4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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