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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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6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停止執行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682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乙○○間停止執行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99年6月14日第一審裁定而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