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65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發現尚有應行調查之處,需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健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孫庠熙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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