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6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68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6833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應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6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系爭本票是否已提示,若已提示並陳明提示日期。中華民國99年7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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