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湖小字第600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楊進洋
賴亦宣
盧光 照
被 告 陳秋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裁定(10
9年度橋小字第190號)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3,553元,及自民國94年2月25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68%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4年3月24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
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3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