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83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FOOZESHAN符芝珊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林侑靜 律師上列被告因詐欺上訴案件經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FOOZESHAN符芝珊羈押期間,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FOOZESHAN符芝珊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9月19日裁定羈押,至民國107年12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2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