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753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裁判案由:支付命令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75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葉振雄 上列聲請人與 簡英城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司法事務官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