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4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49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葉屏源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80,64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收取1,200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3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葉屏源向債權人借款86,400元,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
,以每1個月為1期,按月攤還本金2,880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按月計付違約金,逾期第1期當期收取800元,逾期第2期當期收取1,000元,逾期第3期(含)以上每期收取1,200元,每次違約連續收取期數以3期為限。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債權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㈡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
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80,640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見證一)。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帳分號:0000000&ZZZZ;&ZZZZ;00000000000000000000000】
㈣釋明文件: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消費者信用貸款契約書、授信交易往來明細查詢影本等各1份。
三、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