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司催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催字第30號聲請人陳 潘彩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提出本件遺失之股票,有向警察機關報案之證明文件(警局出具之公函應載明系爭股票之票據種類、票號、股數、張數等明細資料)。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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