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9號聲請人新加坡商安穩特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符傳才 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 施筱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58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蘇黎世產物保險│第一商業銀│102年6月3日│24,812元│ZU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行八德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月23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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