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292號原告 王繹煒 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家億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3,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8,42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7,92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