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60號聲請人 陳芳珠 相對人 吳春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第三人 陳正輝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4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3年7月21日至83年10月20日,清償日期為83年10月20日,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450,000元。又第三人陳正輝於94年1月11日死亡,上開借款債權及抵押權由其繼承人即相對人陳芳珠繼承取得,並於103年1月3日完成抵押權繼承登記。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6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1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102年度司拍字第46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三寮灣小段│187-3│道│175.00│1280分之136│├──┼───┼────┼────┼─────┼───┼─┼────┼──────┤│002│台南市○○○區○○○○段│三寮灣小段│187-4│道│116.00│128分之4│├──┼───┼────┼────┼─────┼───┼─┼────┼──────┤│003│台南市○○○區○○○○段│三寮灣小段│187-7│道│171.00│32分之4│├──┼───┼────┼────┼─────┼───┼─┼────┼──────┤│004│台南市○○○區○○○○段│三寮灣小段│187-8│建│100.00│32分之4│├──┼───┼────┼────┼─────┼───┼─┼────┼──────┤│005│台南市○○○區○○○○段│三寮灣小段│187-15│建│53.00│8分之4│├──┼───┼────┼────┼─────┼───┼─┼────┼──────┤│006│台南市○○○區○○○○段│三寮灣小段│187-17│建│34.00│8分之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