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繼承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杜怡懌杜有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雅琴 間請求確認繼承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8月11日本院103年度家訴字第43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經查本件應繳納之上訴費用為新臺幣1萬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費用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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