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家訴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分配剩餘財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訴字第8號反請求原告即被告 蔡美心 訴訟代理人 常照倫 律師上列反訴原告於民國103年6月18日提起反請求,惟尚未繳納反請求裁判費。本件反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54萬3,408元,應徵收反請求裁判費為新臺幣4萬6,045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請求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請求,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振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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