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849號原告 陳忠良 訴訟代理人 謝易澄 律師被告 黃飛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起訴狀所列被告之地址為「彰化縣○○鄉○○村○○路○○○號」,且被告之住所於彰化縣○○鄉○○路○○○號,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另置限閱卷內)。
故被告於起訴時未住居於本院轄區內,而係住於彰化縣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提起訴訟,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毛彥程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王元佑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