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2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280號聲請人 謝蕙琳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4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子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6月20日
書記官陳紀元附表┌─────────────────────────────────────────────────────┐│107年度除字第28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威信行銷管理顧問│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謝蕙琳│16,000元│NHA0000000│107年1月10日│││公司周維坤│份有限公司內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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