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3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文豪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彥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尚諭中華民國10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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