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五三三號
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鎮○○街○○○號四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下午三時,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王俊雄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李育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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