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交簡字第3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交簡字第三九五號
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上訴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日所為之判決(八十九年度簡字第三九五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七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竟遲至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始行上訴,顯已逾越上訴期間,其上訴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二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