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附民字第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8年度附民字第52號原告庚○○
樓被告己○○
戊○○乙○○辛○○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丁○○
(現在臺灣高雄戒治所強制戒治)壬○○甲○○癸○○丑○○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丙○○寅○○子○○
(現另案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上列被告等因本院九十七年度易字第一九四0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鍾邦久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