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管理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82號原告乙○○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等事件,為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就該管理費之繳納標準。
二、提出住戶管理委員會催告或請求給付管理費之證據。
三、原告所有系爭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之課稅現值。
四、說明自何時起欠繳管理費,預計使用系爭房屋之年限。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9月22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