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017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0172號

債 權 人 遠信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法定代理人  沈文斌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送達代收人  郭宇庭   

           住○○市○○區○○路0段00號19樓之1

債 務 人  黃沐家   住○○市○○區○○路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及保險契約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天麗生技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大同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林珮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