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度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4年聲字第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23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陸月,褫奪公權陸年。
理由受刑人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二罪,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暨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上開二罪,其中僅本院對被告所判處之罪刑部分諭知褫奪公權6年,原無依刑法第51條第8款之規定定其執行刑之必要,惟為日後執行明確起見,爰併於主文中諭知。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陳明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4年8月23日
書記官張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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