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2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207號原告 陳美玲
之12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 律師上列原告因本院刑事庭100年度審交訴字第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對被告 李明鋒光華巴士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惟其中原告訴請被告賠償機車及安全帽損壞之部分,應非屬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得提起之訴,是原告就該部分仍應繳納訴訟費用。查該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5日
書記官林玫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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