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09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史宜鑫 即 史雅玲 、 史蕙銘
訴訟代理人 涂嫣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小字第209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58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