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小字第209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小字第209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史宜鑫史雅玲史蕙銘
訴訟代理人  涂嫣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消
費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2年度雄小字第2091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6,586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建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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