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再字第79號聲請人 徐文怡 即被告選任辯護人 黃進祥 律師
黃建雄 律師 蔡志宏 律師上列被告聲請再審案件,本院107年度聲再字第79號刑事裁定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案由欄第一、二行「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93、794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93、794號」。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上開規定於刑事訴訟準用之。
二、本件原裁定之正本案由欄第一、二行所載「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93、794號」與原裁定之原本所載「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793、794號」不符,顯屬誤載,在不影響於全案之情節與裁判之本旨前提下,應將原裁定正本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鄭彩鳳法官林坤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良倩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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