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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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9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撤銷無償行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933號原告 蔡基 訴訟代理人 鍾明達 律師被告 張志銘 被告 張真芳 被告 張真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無償行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1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三項所示之附表一、二,應如本裁定附表一、二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因本院原判決原、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附表遺漏),應予更正補充。中華民國106年4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毛松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106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左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