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138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葉明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6557、6994、8256號)及移送併辦(106年度偵字第10304號),再由檢察官聲請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協商判決:㈠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第2項之撤銷合意或撤回協商聲請者;㈡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㈢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或顯失公平者;㈣被告所犯之罪非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㈤法院認定之事實顯與協商合意之事實不符者;㈥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㈦法院認為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法院對於同法第455條之2第1項協商之聲請,認有第455條之4第1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455條之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檢察官聲請與被告葉明進進行協商程序,而與被告進行審判外協商程序並達成協商合意,內容為「被告葉明進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普通賭博罪。共43罪。被告認罪,願受各次罰金新台幣三千元,應執行罰金新台幣九萬元」。惟檢察官與被告葉明進未就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進行協商,上開協商之合意顯有不當,是本件協商聲請存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3款之事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6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書記官潘佳欣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