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度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11年再抗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再抗字第5號再審聲請人 黃耀烱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與再審相對人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潘快魏可欣 間假處分事件,對於民國111年2月14日本院111年度再抗字第3號民事裁定,提起再審之聲請,依民事訴訟法第77-17條第2項規定,應徵再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期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姿月
法官郭宜芳法官王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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