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聲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聲字第14號聲請人成功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榮宗 相對人 謝宏德 上列聲請人即債務人因本院一0九年度裁全字第八三號假處分等事件,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本院一0九年度司執全字第二八七號)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處分,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處分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規定即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假處分,經本院以109年度裁全字第83號民事裁定准許為假處分及假扣押在案,並於相對人依該裁定主文第一項意旨為聲請人提供擔保後,以本院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7號假處分強制執行事件,禁止聲請人就附表所示土地為所有權移轉行為,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第533條前段之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
三、經查,前開聲請意旨所述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9年度裁全字第83號、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7號卷宗查核無誤,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索引卡查詢資料在卷可憑。則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附表:
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臺南市仁德區勝利1571547.211/12臺南市仁德區勝利17795.241/13臺南市仁德區勝利178982.591/14臺南市仁德區勝利179452.111/15臺南市仁德區勝利18063.981/16臺南市仁德區勝利1836362.9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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