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簡字第353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簡字第3536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告 彭靖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31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主文欄第一項第四行至第五行「……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應更正為「……按上開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 詹慶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馬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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