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附民字第2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楊志雄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