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72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具保人乙○○○因被告甲○○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有本院送達被告之送達證書2份、送達具保人之送達證書1份、拘票暨拘提報告2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並未因另案在監在押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徐蘭萍
法官林漢強法官林淑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