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抗字第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抗字第87號抗告人乙○○被抗告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本件抗告費用經核定為新臺幣一千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7月24日
書記官黃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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