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846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5年6月21日將其收押,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屏夏
法官彭全曄法官王偉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怡君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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