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134號上訴人華齡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丙○○被上訴人甲○○以上當事人間因95年度訴字第1134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捌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柒仟玖佰叁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柒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啟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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