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4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418號原告 廖文星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京大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參拾玖萬伍仟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捌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肆仟參佰陸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繕本逕送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書記官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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