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上易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易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代工費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42號上訴人惠智有限公司
樓法定代理人乙○○
11弄16號4樓之2被上訴人台芳食品廠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呂郁斌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給付代工費用等事件,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許明進法官李炫德法官徐文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24日
書記官呂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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