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3號原告卯○○訴訟代理人 柯劭臻 律師被告壬○○
辰○○辛○○癸○○庚○○巳○○午○○○鐘文隆子○○丑○○乙○○丁○○丙○○己○○戊○○甲○○寅○○共同訴訟代理人 洪士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5月7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冷明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林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