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4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高志明 律師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育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4月9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