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債權人 王玉靜 上列債權人王玉靜因與債務人 劉加增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玉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證物兩張支票背面影本所示,提示人為 林衍生 ,而非王玉靜,故請具狀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61號債權人 王玉靜 上列債權人王玉靜因與債務人 劉加增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王玉靜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卷附之證物兩張支票背面影本所示,提示人為 林衍生 ,而非王玉靜,故請具狀提出債權讓與之相關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瑞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