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1號原告 林清華林少習 被告 林慧嘉 上開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慧嘉之住所地係在新竹縣○○鎮○○里○○街○○號地,此有其戶籍謄本可稽,核與原告起訴狀所載被告林慧嘉之住所相符,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雖然原告撤銷贈與之標的物土地位於金門縣境內,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2項規定亦得由臺灣金門地方法院管轄,然本院認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對兩造較為便利。至原告所稱附負擔贈與之履行地在彰化縣花壇鄉云云,惟查並無任何證據資料足資證明,其片面主張,尚難遽採。從而,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移送被告住所地之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施坤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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