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15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3153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賴茂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肆拾伍萬玖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零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壹仟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三個月,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賴茂榮於民國98年8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540,000元,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每一個月為一期,按84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3.07固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459,958元自10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3.07計算之利息,暨自101年1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加計每月(期)1,000元計付違約金最高收取3個月。
(二)查債務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債權人459,958元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債權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