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法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捐助章程變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法字第5號聲請人財團法人雄和教育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賴敏雄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聲請。
二、另本件由「財團法人雄和教育基金會」提出聲請,惟民法所定之財團法人係以財產之集合為基礎之他律法人,與社團法人係以人之集合為基礎之自律法人,設有意思機關者,自有不同,故財團法人所設之董事係執行機關,依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管理方法,執行法人之事務。準此,倘財團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須聲請法院為必要之處分,或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有聲請法院變更其組織之必要時,因此等事項,並非屬依捐助章程所定目的及管理方法執行事務之範圍,自不得由董事代表財團法人本人為之。應分別情形,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由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為之。爰請聲請人於上開期限內一併表示意見。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范坤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書記官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