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訴字第一六八九號
原告寶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常樂
(送達代收人 蔡良靜 律師)被告甲○○住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九樓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切結書約定不得搭設鐵窗而請求被告回復原狀而涉訟,而被告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街○○○巷○○○號九樓,系爭標的物亦位在上址,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雯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日~B書記官魏淑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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