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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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6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發還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六九О號
聲請人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王振容 右列聲請人因常業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押之PALMⅢe掌上型電腦(PDA)、變焦數位照相機、MP3隨身聽各壹臺,准予發還所有人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之聲請狀所載。
二、按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扣押之PALMⅢe掌上型電腦(PDA)一臺、變焦數位照相機一臺、MP3隨身聽一臺,係被告詐欺訂購但尚未交付即為警查獲,並非其所有一節,迭據被告 張文政 供陳無訛(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九二八號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九十年一月十五日訊問筆錄),是此等物品顯然係所有人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查證之用,尚乏證據證明與本案有何直接關係,自無留存必要,應予發還所有人第三波資訊股份有限公司,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八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定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美華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